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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小轿车酒后驾驶撞伤电动车骑手致十级伤残全责,判赔7.3万

作者:时间:2026-10-15 10:20:58

引言

本案是一起因酒后驾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司机因商业险免责需个人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共计72941.49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9日3时35分许,被告林某饮酒后驾驶登记在被告罗某名下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花都区旧屋社新区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郭某胜发生碰撞,造成郭某胜受伤及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胜先后在花都区某医院、佛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共9天,诊断为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第三人某常德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紫金某长沙公司投保2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某常德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61500元。因某保险公司以林某酒驾为由拒赔,郭某胜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郭某胜主张其总损失已超过交强险限额,超出部分应由被告林某、罗某及紫金某长沙公司承担。被告林某、罗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紫金某长沙公司辩称,被告林某酒后驾驶车辆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商业险依法不予赔付。第三人某常德公司则主张已通过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履行完毕交强险赔偿义务,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法院认定:

紫金某长沙公司已举证在投保过程中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酒驾是众所周知的违法行为,投保人罗某与保险人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驾驶人林某承担。同时,案涉《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仅针对交强险部分,郭某胜无放弃向林某追偿超出交强险限额赔偿款的意思表示,故郭某胜诉请超出交强险限额198000元的部分应由林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1576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经核算,原告郭某胜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87641.49元。超出交强险限额198000元的部分为89641.49元,由被告林某向原告郭某胜赔偿,扣减林某已垫付的16700元,林某尚应赔偿72941.49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切勿酒后驾车:酒驾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商业险通常将酒驾列为免责情形,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巨额赔偿需由个人承担。 ②积极应诉答辩:即便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也应出庭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缺席判决将导致丧失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③认清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投保时务必仔细阅读免责事项说明书,对于加粗、加黑的免责条款,签字确认即视为接受,事后难以推翻。

✅对于受害人:

①完整保留索赔证据:包括医疗费发票、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误工证明等,确保每项诉请均有相应证据支撑。 ②合理确定索赔对象: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顺序和范围不同,若存在酒驾等商业险免责情形,应及时将肇事司机列为被告,避免遗漏责任主体。 ③签署调解协议需明确范围:若仅就交强险部分达成调解,应在协议中载明“本协议仅针对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影响权利人向其他责任主体主张超出部分的权利”,以免被误认为放弃全部追偿权。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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