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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货车撞伤行人致九级伤残全责,判赔15.6万

作者:时间:2026-10-15 10:17:45

引言

广州市花都区一货车司机因驾驶不慎撞伤行人致九级伤残,因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伤者15.578万余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31日7时许,彭某甲驾驶登记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名下的XXX号大型汽车,在广州市花都区与步行经过的林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林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7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案涉车辆在纪某某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纪某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交强险承保公司已垫付198000元,商业险承保公司已垫付5400元。因对后续赔偿协商未果,林某将彭某甲、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及纪某某东莞公司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共计417287.05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林某主张医疗费41599.71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护理费22740元、残疾赔偿金2372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3206元、交通费1380元、误工费79733.3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00元,并要求被告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纪某某东莞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352元购药发票不予认可,认为后续治疗费无医嘱,营养费认可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3700元,护理费认可8310元,误工费认可32499元,对其余项目未提出明确异议。

法院认定:

法院逐项审查后认定,医疗费中2023年11月13日的购药发票352元无病历及医嘱佐证不予采信,其余41247.71元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无医嘱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主张支持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7天计算支持3700元;护理费按住院37天及出院后90天留陪护一人计算,支持16350元(含陪护租床费);残疾赔偿金237228元全额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全额支持;鉴定费3206元全额支持;交通费酌情支持1350元;误工费采纳原告自认的3249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00元全额支持。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12100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被告纪某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林某赔偿155780.71元,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6元,由原告林某负担667元,由被告纪某某东莞公司负担1629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及时报案留痕:发生事故后立即报警并某保险公司,获取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避免后续责任争议。 ②配合伤者治疗:积极垫付必要的医疗费用,保留所有付款凭证,有助于减轻后续纠纷中的对立情绪。 ③确认保险额度:核实所驾车辆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是否充足,尤其在涉及人身伤害案件中,高额保险能有效覆盖赔偿风险。

✅对于受害人:

①完整收集医疗凭证:就医时保留所有门诊病历、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及付款发票,医嘱与票据缺一不可,切勿自行购药而缺少处方记录。 ②及时定残锁定损失:伤情稳定后尽早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是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核心依据,直接影响赔偿总金额。 ③注意各项赔偿项目时效:误工费主张应有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明收入水平,护理费应依医嘱明确护理期限与人数,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核算打折。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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