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小轿车与逆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十级伤残同等责任,判赔5.3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10-10 11:01:54
引言
花都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双方同等责任,某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共计5.3万余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4日7时55分,被告文某驾驶粤Tx号牌小型轿车沿某国道北侧路面由东往西行驶至107国道上行2461公里26米时,遇原告邝某驾驶无号牌残疾三轮电动行车沿某国道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造成邝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文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邝某逆向行驶,双方承担同等责任。邝某被送往广州市某医院住院23天,诊断为左侧髋臼骨折、左侧髋关节脱位、左股骨头骨折、左侧耻骨骨折等。经鉴定,邝某左侧髋臼粉碎性骨折行内固定术后及左侧耻骨下支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垫付18000元,文某未垫付任何费用。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邝某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82333.14元,不足部分由文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部分赔偿项目缺乏依据,超过交强险的损失应按50%比例赔偿(而非60%),且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法院认定:
法院确认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事故认定书,文某承担同等责任,结合本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情况,对原告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文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2772.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护理费10650元、交通费690元、残疾赔偿金28452.5元、鉴定费3276元等均依法核定;营养费酌定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6000元。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4104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被告中国某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邝某49068.5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543.2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原告负担325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604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22报警,使用手机拍照固定现场情况,保留行车记录仪视频。 ②避免私了复杂伤情:涉及人员受伤、尤其老年人或存在骨折可能时,务必通过交警处理,避免后续伤情加重引发纠纷。 ③核实保险信息:确认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有效期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对于受害人:
①全面留存医疗记录:保留所有门诊、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发票原件,这是后续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的核心证据。 ②及时申请伤残鉴定:伤情稳定后应尽快通过法院委托或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直接影响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 ③注意各项费用的独立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均属于独立赔偿项目,不要因对方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而放弃对其他项目的索赔。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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