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工伤赔偿律师:雇工搬运饰面板被电梯顶棚砸伤手指,未达伤残等级,获判赔1.68万元
作者:时间:2026-10-13 09:21:59
引言
广州荔湾区一木工在搬运装修材料时被电梯顶部掉落的金属构件砸伤手指,因雇主指示管理不当及违法分包方选任过错,法院判令三方连带赔偿16848.23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29日,蒋某在广州市荔湾区美某S筑34层xx房装修工程中搬运饰面板时,大块板材触碰电梯轿厢顶部,致使顶部不锈钢天花顶掉落砸伤其右手小指,经诊断为右侧第5指骨开放性骨折并住院治疗23天。该装修工程由业主发包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转包给莫某、蒋某,莫某、蒋某雇佣蒋某从事木工工作,事发当天莫某电话通知蒋某搬运材料。经鉴定,蒋某损伤未达伤残等级,误工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蒋某支付鉴定费3328元。莫某在诉前垫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合计21063.93元。蒋某诉请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金等共计56918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莫某与蒋某辩称其与蒋某均为某甲公司提供劳务,三人系工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蒋某作为有经验的木工擅自搬运大件材料且未采取安全防护,存在重大过错;某乙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疏于电梯维护管理,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某甲公司辩称其仅将施工工程介绍给莫某、蒋某,未对蒋某进行管理或支付报酬,不应承担责任;蒋某未达伤残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缺乏依据。某乙公司辩称其非适格被告,电梯维保记录完好,电梯顶部为固定结构,不存在质量问题,蒋某受伤系其搬运材料暴力顶撞电梯顶部所致。
法院认定:
莫某与蒋某安排蒋某工作并向其支付劳务报酬,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某甲公司高莫某与蒋某按施工进度转账工程款及备用金,且装修报备资料列明装修单位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未能提交莫某、蒋某与业主签署的装修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莫某与蒋某作为雇主在指示蒋某搬运大体积装饰材料时未进行现场管理或安排多人协作,存在过错;蒋某安全意识淡薄,在使用电梯搬运时未注意轿厢内环境,自身存在过错;某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某乙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蒋某承担20%责任,莫某、蒋某、某甲公司连带承担80%责任。
法院判决((2025)粤0103民初5706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莫某、蒋某向蒋某赔偿16848.23元;二、某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1.48元,由蒋某负担430.48元,莫某、蒋某、某甲公司负担181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荔湾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工伤赔偿纠纷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劳动者:
①明确雇主身份:务工时确认雇主是个人还是公司,要求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保留工作安排、工资支付的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
②保留现场证据:受伤后第一时间拍照、录像,保存现场情况及致伤物件,及时就医并保留全部医疗票据和病历资料。
③注意自身安全义务:搬运大件材料时主动要求配备防护工具和协作人员,避免独自冒险作业,否则可能被认定自身存在过错而减轻雇主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
①发包须审慎审查:将工程转包或分包时,务必核实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将面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②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负有安全保障和现场管理义务,指示雇员进行搬运等存在风险的工作时应到场管理或安排足够人手协作。
③规范用工记录与付款凭证: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时明确备注用途,保留合同、付款记录和施工报备资料,避免在事故发生后被推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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