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小轿车发生碰撞撞伤电动车骑手致十级伤残主责,判赔25.8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10-08 09:07:23
引言
广州市花都区一男子骑电动自行车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根据事故主次责任划分,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8万余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24日11时30分许,罗某驾驶小轿车在广州市花都区某街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过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过某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认定罗某负主要责任,过某负次要责任。过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2天,出院后经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过某事发前从事挖掘机司机工作,其被扶养人包括儿子过某甲(2014年出生)、儿子过某丙(2015年出生)、父亲过某(1960年出生)、母亲单某(1963年出生)。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广州某有限公司,在某甲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万元,某甲公司事发后已在交强险内垫付医疗费5000元及车辆损失1760元,在商业险内垫付医疗费50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过某主张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8313.11元。被告某甲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认为原告部分主张缺乏依据,对误工费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具体金额、交通费及财产损失等存在争议,认可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合理部分。
法院认定:
法院确认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认定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1997.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500元,以上合计33697.57元;护理费11160元、交通费360元、误工费48100.44元(参照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7537元/年计算180天)、被扶养人生活费75951.75元、残疾赔偿金123258元、鉴定费4048元、辅助器具费257.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268135.8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陪床费因已支持护理费属重复主张不予支持,复印费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电动车损失因已赔付不再处理。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20826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80000元给原告过某;二、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78066.7元给原告过某;三、驳回原告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74.7元由原告负担1512.05元,被告某甲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4862.65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保留行车记录仪视频和现场照片,配合交警完成事故认定,这是后续责任划分的关键依据。 ②核实保险覆盖情况:出车前确认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否有效、额度是否充足,本案商业险仅10万元,超出部分需个人承担。 ③积极应诉不缺席:本案罗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被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对判决结果失去抗辩机会。
✅对于受害人:
①完整保存所有票据: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辅助器具购买凭证等务必妥善保管,本案原告因复印费缺乏证据未获支持,教训深刻。 ②及时进行伤残鉴定:伤情稳定后依法尽早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鉴定意见是法院核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的核心依据。 ③准确核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本,明确每位被扶养人的出生日期,法院会按年赔偿总额累计上限规则依法核定。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