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夫妻档口经营者拖欠货款49864元及利息被判支付
作者:时间:2026-09-22 11:18:09
引言
夫妻共同经营中拖欠货款近五万元,经多次微信催收仍未支付,债权人起诉后法院支持全部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被告郑某从2020年1月起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向原告罗某采购数据线等货物,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将货物送达被告郑某指定的地点,由两被告文某燕、郑某签收送货单,被告郑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过部分货款。2023年5月30日,原告罗某通过微信向被告郑某发送对账单,载明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未付货款共计49864元,被告郑某回复“下个月肯定有”。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郑某在2024年1月21日的微信聊天中承认欠款事实,但以未挣到钱为由拖延支付,至今尚欠货款49864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罗某主张两被告支付货款49864元及逾期利息,认为被告郑某与被告文某燕为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中拖欠货款,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认定两被告欠原告货款49864元的事实成立。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郑某明确承认欠款金额且承诺付款,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因两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9796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被告文某燕、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支付货款49864元及利息(以49864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0元及诉讼保全费519元由两被告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保留交易凭证:送货单须让对方本人或指定人员签收,签收人姓名与被告身份对应,避免事后否认收货事实。 ②定期对账并固定证据:通过微信或电子邮件发送对账单并要求对方确认。 ③及时主张权利:持续催收并通过聊天记录保留催收痕迹,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锁定对方资产。
✅对于债务人:
①正视债务不逃避:收到法院传票应积极应诉,拒不到庭等于放弃答辩权,法院可缺席判决且无需再听取己方意见。 ②谨慎回复催收信息:微信聊天中“下个月肯定有”“这个帐不会赖”等表述会被法院认定为债务承认,形成不利证据。 ③争议金额及时提出异议:对欠款金额有异议应在对账时或在诉讼中明确提出,沉默或模糊回应将承担不利后果。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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