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微信采购苗木收定金后未发货,买方起诉获退35900元及利息
作者:时间:2026-09-21 08:00:41
引言
个体经营者通过微信采购苗木预付定金后,因对方未发货且拖欠退款引发纠纷,法院最终判决收款方个人承担全部退款责任。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经介绍认识被告梁某,双方通过微信联系采购杜鹃、茶花等苗木。2024年10月15日至16日,雷某按梁某指示向案外人蔡某银行转账合计120000元作为货款定金,梁某确认收款后发货部分苗木。但因部分苗木不符合约定及少发货,核算需退5944.2元。2024年10月18日,雷某再次向林某转账30000元作为新一批茶花60件、杜鹃花30件的采购定金,合计货款36960元,但梁某始终未发货。后经双方微信协商,梁某同意在2024年11月15日至20日前退还35900元,但到期后未退款且失去联系。雷某追讨无果后,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某艺场(经营者为梁某配偶章某)与梁某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某公司主张,梁某以个人名义沟通采购事宜却要求付款至配偶经营的某艺场账户,两者应共同承担退款责任,要求退还货款35944.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某艺场、梁某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梁某以自己名义与某公司联系采购苗木,买卖合同关系仅约束某公司与梁某个人,某公司主张某艺场共同承担责任缺乏约定及法律依据。雷某通过微信向梁某作出的仅退款35900元的意思表示即时生效,某公司主动变更诉请为退款35900元,具有事实依据,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梁某未按期退款,事实上占用了某公司的资金,造成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12006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梁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5900元;二、被告梁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5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65%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锁定真实交易主体:通过微信个人沟通交易却要求付款至他人账户时,应要求对方明确以公司或个体户名义签约,确认责任主体后再付款。 ②固定结算合意:对退款金额、期限的协商务必在微信中明确对方认可意思表示,本案中雷某发送“11月xx号前打回35900给我”并获对方“就11月15日到xx号前吧”回复,成为法院认定退款金额的关键依据。
✅对于债务人:
①区分个人与经营实体责任:以个人名义洽谈业务,即使款项进入配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账户,法院仍可能仅认定个人承担合同责任,经营实体未必被穿透追责。 ②警惕缺席判决后果: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将直接依据对方陈述及证据作出判决,本案被告即因缺席完全丧失抗辩机会。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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