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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小轿车碰撞电动车骑手致九级伤残全责,判赔31万余元

时间:2026-10-27 10:07:24点击:2

引言

一起发生在花都区的小轿车与电动车碰撞事故,因肇事司机全责且受害人构成九级伤残,某保险公司被判赔偿超31万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于某琼驾驶粤某号小轿车在广州市花都区某路段与原告郑某太骑行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郑某太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琼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某太当天被送往广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33天,经诊断为胸椎骨折、肋骨骨折等,出院医嘱载明需1人陪护、加强营养、全休3个月,后续拆除内固定装置费用约2万元,产生医疗费76440.89元。经法院委托鉴定,郑某太胸12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构成九级伤残。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于某乙,该车在惠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某保险公司已垫付53000元,于某琼方垫付214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保险公司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合理损失,但主张应扣减1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并向法院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及鉴定与事故的关联性。原告对此不予同意,认为其伤残鉴定程序为法院依法摇珠委托启动,程序合法。

法院认定:

法院确认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由于某琼承担全部责任。关于重新鉴定,法院认为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相关资质,无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某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关于医疗费,保险公司未提交具体非医保费用项目清单、比例及金额等证据,故对扣减主张不予采纳。原告误工天数采纳被告方主张的住院33天加医嘱全休3个月共123天。损失分配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超出交强险医疗限额部分计入商业三者险,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优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4105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惠州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郑某太赔偿180000元;二、被告惠州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郑某太赔偿130807.89元;三、驳回原告郑某太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保留现场证据:事故发生后立即打开双闪、放置三角警示牌,用手机多角度拍摄现场全景、车辆碰撞部位、路面标线及刹车痕迹,妥善保存行车记录仪视频。 ②及时报险报案:第一时间拨打122某保险公司电话,如实陈述事故经过,获取事故认定书,切勿因急于私了而遗漏伤者信息。 ③审慎垫付费用:垫付医疗费等款项时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保留全部凭证,避免后续理赔时因金额不清产生纠纷。

✅对于受害人:

①固定伤情证据链:受伤后立即就医并完整陈述所有不适部位,住院期间保留好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出院后遵医嘱复查并留存发票。 ②规范伤残鉴定流程:可在治疗终结后双方协商一致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也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摇珠委托。 ③主张全面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均可依法主张,注意收集工资流水、护理协议等证据支撑各项诉请。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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