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工伤赔偿律师:某甲公司违法分包选任不当,高空作业摔伤十级伤残判赔11万余元
时间:2026-10-25 10:46:15点击:3
引言
提供劳务者在高空作业中摔伤致十级伤残,实际用工方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八成赔偿责任,违法分包方因选任不当需在部分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17日,原告林某经被告谢某甲雇佣,在广州市黄埔区某广场排烟管道改造工程现场从事风管安装辅助工作,约定报酬350元/天。当晚,林某在攀爬人字梯将灯泡塞入风管检查漏光时,因梯子下方无人扶稳,梯子滑倒致其摔落受伤。林某被送往医院,影像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椎退行性变,腰5椎体部分骶化,多节段椎间盘膨出并突出。原告未住院手术,选择保守治疗。经广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L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保守治疗后遗留椎体压缩变扁、压缩程度大于1/3,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1950元。林某门诊医疗费合计3417.27元,其中谢某甲已支付2480.27元。某甲公司承接某广场风管安装工程后将案涉劳务分包给蔡某乙,蔡某乙再转包给谢某甲,谢某甲雇佣林某提供劳务。某乙公司虽与某甲公司于2025年补签《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但实际未参与案涉项目施工,仅系为走账目的而签订合同。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林某主张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74,267.12元。被告某甲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已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某乙公司,原告系谢某甲临时招募且未报备,未参加岗前安全培训,在未做足安全措施情况下擅自违规操作,应由谢某甲和原告本人承担损失,某甲公司作为发包方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谢某甲辩称原告未经其同意穿皮鞋爬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已垫付工资700元及全部医疗费。被告蔡某乙辩称原告不是其叫去干活的,不应承担费用。被告某乙公司辩称该公司与本案毫无关系,其2024年4月才与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相识,系某甲公司在诉讼前要求补签合同走账,不应当承担责任,且蔡某甲与蔡某乙系姐弟关系,涉嫌虚假诉讼。
法院认定:
谢某甲与原告林某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某甲公司将案涉项目分包给蔡某乙,蔡某乙再转包谢某甲,各方之间系承揽关系。某乙公司未实际参与案涉项目安装,与原告受伤无因果关系。谢某甲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原告的生命人身安全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其雇佣原告进行高空安装工作,未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未履行安全作业的培训、监督管理义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80%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从事装修行业人员,理应知悉高空作业危险性,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负20%责任。某甲公司明知蔡某乙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仍将案涉安装工程发包,蔡某乙再转包给没有劳务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谢某甲,均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酌定某甲公司、蔡某乙对谢某甲所负责任在30%即34209.31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2025)粤0112民初12278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谢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某111550.77元;二、被告某甲公司、蔡某乙在34209.31元范围内对被告谢某甲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4元,由原告林某负担3212元,被告谢某甲负担2202元,被告某甲公司、蔡某乙在675.29元范围内对谢某甲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黄埔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工伤赔偿纠纷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劳动者:
①留存用工关系证据:接受临时劳务前,通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方式固定雇佣合意和报酬标准,避免事故后无法证明劳务关系。
②拒绝不安全作业指令:高空作业等危险环境,有权要求用工方提供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装备后方可作业,未提供防护设备可拒绝上工。
③及时固定事故证据:受伤后第一时间保留现场照片、送医记录,尽早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事故现场目击证人信息务必留存。
④合理评估赔偿项目:误工费以实际收入减少或行业平均工资为基数,无固定收入者应注意收集近三年收入凭证,避免误工期被法院酌定缩减。
✅对于用人单位:
①审查分包方资质:将工程劳务分包前,务必核验承包方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人员资质,无资质分包将面临选任不当的共同赔偿责任。
②落实安全培训留痕:对临时进场人员也应完成安全教育培训并留存签到记录、培训照片,不能因人员临时性而免除安全保障义务。
③提供必要安全防护:高空作业必须配备安全帽、安全绳、防滑鞋等防护装备,未提供防护用具的过错在审判中将被重点认定。
④规范账务往来:避免以“走账”为目的签订虚假分包合同,此类做法不仅无法规避责任,还可能引发虚假诉讼风险。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