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广州某置业公司拖欠工程款,未开发票不构成拒付理由,判赔41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07-23 14:26:45
引言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方完成地坪漆及交通设施工程并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以未收到部分发票原件及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2日,原告广某某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置业(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曾用名广州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承包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某花园五六期地下车库地坪漆及交通设施工程。2022年7月2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2023年1月11日,双方签署竣工结算书,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3314977.43元。某乙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900867.61元,尚欠414109.82元(含质保金165748.87元)未付。某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并主张对案涉工程未预售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某甲公司主张,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某乙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质保金付款期限应加速到期,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先提供付款发票原件,付款条件不成就;质保期至2024年7月19日届满,支付时间未到且质保金金额无法确定;某甲公司仅为分包单位,非总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案涉工程不具备折价拍卖条件。
法院认定: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某乙公司未付工程款金额为414109.82元。质保期已届满,某乙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需扣减质保金的情形。合同未约定未开具发票时某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提供发票仅为附随义务,某甲公司已开具发票仅未提交原件,不能成为某乙公司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利息应分段计算,质保金部分的利息自质保期满后起算。关于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优先受偿的工程应为案涉合同约定工程而非整体工程,且案涉工程为地下车库地坪漆及交通设施,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故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4119号):
一、被告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14109.82元;二、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利息(以248360.9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7日起,以165748.87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0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12元、财产保全费2591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承包方:
①及时完成结算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尽快与发包方签署书面竣工结算书,锁定结算总价,避免后续争议。
②履行开票附随义务:虽然未开发票一般不构成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主合同抗辩事由,但仍应按约及时提供发票,避免因附随义务履行瑕疵引发不必要的诉讼。
③审慎主张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和客体范围有严格限制,分包单位对非主体工程或不宜折价拍卖的附属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通常难获支持。应在签约时审慎评估回款保障措施。
✅对于发包方:
①明确约定付款条件:若希望以收到发票作为付款前提,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票后款”且“未提供发票时有权顺延付款”等条款,仅约定提供发票义务不足以构成拒付的有效抗辩。
②及时记录质保问题:质保期内如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通知承包方维修并留存送达凭证,若产生维修费用也应保留扣款依据,否则质保期满后将面临全额退还风险。
③诚信履约避免败诉风险: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发包方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以附随义务或拖延付款条件不成就为由拒付工程款,不仅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还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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