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广婚律师! 关于About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

187-0202-1010

187-0202-1010


花都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律师:发包方未付设计费尾款,判付7.5万元

作者:时间:2026-07-26 15:01:48

引言

设计公司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方以内部核算已超额付款为由拒绝支付7.5万元尾款,法院最终判令发包方支付全部欠款及相应利息。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7日,原告广某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广州国际空港中心6-3#项目室内设计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案涉工程设计工作发包给某甲公司,设计费总价包干75万元,分四次支付,最后一笔7.5万元在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后支付。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约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案涉工程于2020年2月竣工验收。某乙公司先后支付了前三笔设计费共计67.5万元,但以双方同期存在多个项目合作、其内部核算已超额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7.5万元。某甲公司多次通过微信沟通催款未果,遂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拖欠设计费7.5万元及自2020年3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某甲公司主张,其已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某乙公司尚欠尾款7.5万元未付,应依约支付并承担逾期利息。某乙公司辩称,双方同期存在6-1、6-3两个设计项目,其就6-3项目已支付79.58万元,超额支付4.58万元,不存在欠款;同时不认可双方签订的消防报建图纸补充协议,认为该协议未进入结算程序。

法院认定:

案涉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某甲公司已完成并交付设计工作,双方处于请款结算阶段。根据某乙公司付款时间与金额,其于2018年9月10日支付的37.5万元对应第一、第二次付费,于2019年1月4日支付的30万元对应第三次付费,已付清前三笔共67.5万元。某乙公司主张超额付款证据不足:第一,双方同期存在多个项目合作,但某乙公司提交的转账记录均未备注对应项目,无法证明系支付案涉设计费;第二,根据某乙公司先通知开票再付款的交易习惯,其未通知某甲公司开具尾款发票即称超额付款,不符常理;第三,某乙公司人员肖某在2020年2月至5月的微信沟通中仍表示会为尾款7.5万元申请付款,足以证明其当时尚未付清尾款。某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5942号):

一、被告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某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5000元;二、被告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某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保留交付凭证:设计成果的交付签收确认证明、微信沟通记录、结算资料邮寄凭证等均应妥善保存,这是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的关键证据。

②规范请款流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节点提交发票和书面请款通知,通过邮件或快递等可追溯方式发送,避免口头或即时通讯工具单独沟通。

③及时对账结算:项目竣工后应立即启动结算程序,要求发包方出具书面结算确认文件,防止因时间拖延导致事实认定困难。

④关注诉讼时效:发现对方拖延付款时,应持续通过书面函件、邮件等方式催款并保留记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对于债务人:

①付款附言明确:向同一债权人支付涉及多个合同的款项时,务必在转账附言中注明对应项目名称或合同编号,避免因无法区分付款性质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②异议及时书面提出:如对工程量、价款存在争议,应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方式明确提出并保留送达证明,事后以内部核算为由抗辩难以获法院支持。

③遵循诚信原则:在双方已进行结算沟通且未对欠款金额提出明确异议的情况下,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面临支付逾期利息乃至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上一篇:花都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广州某置业公司拖欠工程款,未开发票不构成拒付理由,判赔41万余元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