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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市政项目十年未结算,法院判令城管局支付114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07-19 18:27:22

引言

广州市花都区某某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因儿童公园一期工程与广东某某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产生工程款结算纠纷,法院最终依据财政评审报告判令该局支付剩余工程款114万余元但未支持利息。

案情回顾

2014年1月10日,广州市花都区林业和园林区(后职能合并至花都城管局)与广东某某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建花都儿童公园一期工程,合同总价19903990.49元,并约定进度款支付方式为送财政评审结算后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95%,具体拨付程序和时间以花都区财政局财政评审为准。某某公司签约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后者又转包给吴某,工程实际由吴某负责施工。2015年6月1日花都林园局接收案涉工程,2017年6月22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吴某于2016年提起诉讼,该案经司法鉴定认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1931281.56元,生效判决判令某某公司向吴某支付工程款。某某公司据此多次催促花都城管局办理结算,但财政评审程序因签证资料缺少经办人签字、资料不完整等问题久拖不决,双方自2021年起就送审资料补正、评审推进等问题多次函件往来,直至本案诉讼期间的2024年3月8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才出具评审报告,审定金额为1606828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某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近十年,花都城管局以机构改革和历史问题推诿,不履行补正签章等建设单位职责,导致财政评审程序丧失基础,应依据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果21931281.56元作为结算依据,扣除已付款后尚欠工程款6135338.9元及利息。花都城管局则辩称,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为结算依据,且某某公司在其他诉讼中也多次认可该约定,现评审报告已出具,应据此结算,初评金额与司法鉴定金额的差距不能否定评审报告的效力,且某某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评审资料是导致结算延迟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定:

法院采纳花都城管局的抗辩,认为案涉合同专用条款已明确约定后期工程款需送财政评审结算后支付,且双方在吴某案及花都城管局2018年提起的诉讼中均明确认可该结算方式,该约定合法有效。另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计价原则与财政评审规则并不完全等同,鉴定结果不能取代双方约定的财政评审。同时,财政评审耗时数年系多种原因共同导致,不能完全归责于花都城管局,且在评审过程中花都城管局保障了某某公司的知情参与及反馈意见权利,评审报告可作为结算依据。

法院判决((2023)粤0114民初6802号):

一、被告广某花都区某某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0287.61元;二、驳回原告广东某某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747.37元,由原告广东某某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569.37元,被告广某花都区某某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担10178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承包方):

①严守合同结算约定:签订合同时,若约定了以行政审计(如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应充分预见其程序的不可控性,并明确约定发包人完成送审、补正资料等协助义务的具体时限及违约责任,避免陷入被动等待。

②规范过程资料管理:施工过程中,务必确保所有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等书面文件上有发包方有权代表的规范签名和公章,避免仅使用项目章或遗漏签名,防止日后结算审核时被认定无效或被拒绝。

③及时书面催告与异议:在发包人拖延或拒绝履行送审义务时,应持续通过书面函件催告,并留存完整的邮寄、签收记录。对评审过程中的不合理核减,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有具体依据的反馈意见,并保留全程参与核对的权利。

✅对于债务人(发包方/政府单位):

①及时履行送审义务:合同中虽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为付款前提,但发包方仍负有及时将结算资料送审、对评审机构提出的资料问题及时通知承包方整改的附随义务,怠于履行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从而承担违约责任。

②扣减项目需有合同与事实依据:对于工期延误罚款、违约金等扣减,需明确写入合同条款,或通过反诉/反请求方式正式提出,不能单方面在结算审核中以内部评审规则为由直接扣减,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③机构改革不豁免债务:政府机关职能合并、名称变更,不影响其承继原机构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不得以“新官不理旧账”或机构改革为由,拒绝履行原合同下的付款义务和法定职责。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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