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货车刮碰前方自行车致骑行者十级伤残全责,获赔12.7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09-14 11:02:24
引言
本案是一起因货车全责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7万余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6日,蒋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花都区某路行驶时,刮碰前方同向由钱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造成钱某倒地受伤及两车损坏。经交警认定,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钱某受伤后住院123天,诊断为肋骨多处骨折、肩胛骨骨折等,后经鉴定其左侧第2至8肋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143593.01元,某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支付18000元、商业险三者险内支付19608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某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过高;对其他医疗用品费(蛋白粉、青草膏等)提出异议,认为该部分费用不合理且缺乏医嘱证实其必要性;原告则认为其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属合理诉求。
法院认定:
法院经核查医疗费发票,支持住院期间医疗费227765.61元;护理费依据支付记录认定为31810元;其他医疗用品费中,蛋白粉等属营养补充剂已在营养费中涵盖,不予支持,但医用护理垫及硫酸软骨素钙胶囊费用1606元具有辅助治疗作用,予以支持;交通费虽无票据,但结合住院123天的实际情况,全额支持3690元;残疾赔偿金按定残时钱某72周岁计算为49303.2元。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26355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00195.2元给原告钱某;二、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6485.61元给原告钱某;三、驳回原告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5.93元,由原告负担186.79元,被告某公司负担1399.14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事故后立即报案并保留证据:及时拨打122报警并某保险公司,现场拍照固定双方车辆位置、碰撞痕迹及伤者情况,避免后续责任认定产生争议。
②避免私下垫付大额费用:先行垫付医疗费时务必保留票据,并通过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处理,减少自身经济风险。
③关注车辆投保情况:确认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均在保险期间内,保额是否充足,以防脱保导致个人承担巨额赔偿。
✅对于受害人:
①全面保留诊疗记录和票据:住院期间的主治医师医嘱、外购药品发票、护理协议及支付凭证均需妥善保存,这是主张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的关键证据。
②合理主张各项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均应列入诉请,但需注意外购营养品若无医嘱支撑,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重复主张而不予支持。
③及时委托鉴定并固定伤残等级:伤情稳定后尽快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这是计算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直接依据。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