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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蓝某拖欠货款14.4万余元出具欠条后分文未付,法院判令全额支付本息
作者:时间:2026-09-12 09:58:28
引言
一份手写欠条,确认了14万余元的货款债务,却因债务人失联缺席而走向诉讼,最终法院依据欠条及支票退票记录全额支持了债权人的支付请求。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季某长期存在纸类包装制品买卖业务往来,季某于2023年初至2023年7月多次向某公司订购货物。期间,季某担任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案外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曾向某公司出具两张华夏银行支票,票面金额分别为36756元和37691元,其中一张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拒付。2023年9月12日,季某亲笔签名捺印出具欠条,确认“本人季某欠某乙公司货款总计144346.8元”,承诺以分期及代加工等方式偿还,但此后未实际支付任何款项,也未通过其他方式抵偿债务,某乙公司催讨无果后于2025年3月25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某乙公司主张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季某出具的欠条已确认欠款事实,两张支票均未实际兑付且双方未约定交付支票后货款债权即消灭,季某应全额支付货款144346.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被告季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认定:
原告某乙公司保证陈述真实,提供的欠条有季某签名捺印,结合支票及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季某出具的欠条清楚记载欠款金额,季某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原告诉请支付货款及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季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法院判决(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季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346.8元;二、被告季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44346.8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标准计算;三、案件受理费3187元由被告季某负担。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及时固定债权凭证:交易过程中应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条、对账单等书面凭证,载明欠款金额、还款方式及期限,并由债务人亲笔签名捺印,避免口头承诺导致举证困难。
②谨慎接收票据付款:接收支票作为付款方式时,应在交付支票时明确约定支票未能兑付时原有货款债权不消灭,保留追索货款的权利,避免票据关系与基础买卖关系混淆。
③关注债务人经营状况:发现债务人以空头支票付款或失联时,应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关联公司状态,尽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对于债务人:
①正视诉讼程序: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积极应诉,即使对债务金额有异议也应在庭审中提出,缺席判决将导致法院仅凭对方单方陈述及证据作出裁判,丧失答辩和举证机会。
②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判决生效后应在指定期间内主动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除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外,还可能面临强制执行、信用惩戒等后果。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