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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退休女工工作中被机器夹伤手指评定十级工伤,广州某公司判赔9.8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08-05 14:27:47

引言

已达退休年龄的女工伍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评定为十级工伤,因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诉请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获赔9.8万余元。

案情回顾

伍某于2021年8月入职广州某公司从事包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但投保了团体意外险。2023年11月15日上午,伍某在公司车间上班时被机器夹伤右手小指,经诊断为右小指远节指骨远端骨折。花都区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拾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因某公司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伍某在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款项。某公司辩称伍某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实为伍某与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伍某主张其与某公司存在用工关系并遭受工伤,某公司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各项待遇;某公司辩称伍某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伍某系受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雇佣,且事故因伍某干预他人工作导致,伤情轻微已痊愈,不应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前支付的750元生活费及团体意外险已赔付的医疗费应予以扣除。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伍某虽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从事的工作为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报酬由法定代表人张某发放,工作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某公司为其投保团体意外险且工伤认定书载明用人单位为某公司,某公司未对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超龄劳动者受聘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可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伍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其主张的赔偿于法有据。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以月均工资4116.25元/月为基数计算,扣除伍某已收款项中超出11月1日至14日工资的1147.72元后,某公司应支付7084.78元。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12364号):

一、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伍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14.8元;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16.4元;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65.6元;四、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084.78元;五、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28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分析

①《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劳动者:

①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受伤后应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记录,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即使已达退休年龄,超龄劳动者仍可主张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索赔。

②固定用工证据:注意保存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带有公司信息的意外险保单等材料,以便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时证明实际用工主体。

③重视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和停工留薪期,这是计算各项伤残待遇的直接依据。

✅对于用人单位:

①依法参保或投保:即便雇佣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也应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分散用工风险,单靠团体意外险无法替代工伤赔偿责任。

②规范用工管理:超龄用工应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报酬支付主体与用工单位保持一致,避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主体混同引发的责任穿透风险。

③及时应对行政认定:对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怠于行使救济权利将导致工伤认定书成为确定性的裁判依据。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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