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广婚律师! 关于About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

187-0202-1010

187-0202-1010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合同纠纷

花都区劳动争议律师:花都区单某因工致十级伤残主张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连带责任未获支持,判赔3.2万余元及利息

作者:时间:2026-07-31 12:02:42

引言

劳动者因工受伤致十级伤残后,主张两家关联公司对其存在混同用工以追索连带责任,但法院最终认定证据不足,仅判决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单某于2022年7月14日入职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法务主管,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投资公司为单某缴纳社保。2022年9月6日,单某因工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2023年5月5日,单某与某投资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某投资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并从离职之日起按年化4.35%支付利息。某投资公司仅支付了7283.11元,尚欠32716.89元未付。单某认为,在职期间其同时为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劳动,大部分工资由该公司发放,某某公司同属一个集团旗下、高管高度混同,已构成混同用工,故诉请两家公司对拖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716.89元及利息1711.77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某甲公司辩称仅受委托代发工资,单某不受其管理,不存在混同用工。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单某主张两被告构成混同用工,其在上级法务总监统一安排下同时为两家公司提供劳动,大部分工资由某甲公司发放,某某司同属一个集团、高管高度混同;某投资公司确认拖欠补助金金额,但辩称系因资金困难;某甲公司则辩称从未与单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对其进行考勤管理或安排工作,仅为代发工资,不存在混同用工。

法院认定: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同时为多家关联企业提供劳动、工作地点相同、工作内容交叉,同时接受几家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本案中,除某甲公司外,尚有其他案外公司为某投资公司代发工资,考某某两家公司同属一个集团旗下的关联公司,某甲公司受委托代发工资符合常理;单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虽显示其与某甲公司员工有工作沟通,但不具有长期性、固定性,不能充分证明其服务于某公司并接受其管理;单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通过某投资公司的企业微信打卡考勤并受其指挥管理,解除劳动关系时也是与某投资公司签署协议。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混同用工事实。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2738号):

一、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716.89元及利息(利息以32716.89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驳回原告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诉讼保全费361元由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劳动争议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劳动者:

①明确用工主体:入职时务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确认签约主体名称,定期核查社保缴纳单位是否与签约主体一致,避免维权时因用工主体模糊而陷入被动

②保留混同用工证据:若确实存在为多家关联公司提供劳动的情形,应有意识地保存工作指令邮件、工作成果交付记录、考勤记录等能体现多主体管理与工作交叉的长期性固定性证据,而非仅凭临时的沟通记录主张混同用工

③协议约定作保障:解除劳动关系签署协议时,可要求关联公司共同作为协议签署方确认债务,并通过明确违约责任条款来强化约束力,避免事后仅能向单一主体追索

✅对于用人单位:

①规范委托代付手续:关联公司之间委托代发工资、代缴社保等操作,应留存完整的书面委托协议及支付凭证,明确代付关系的性质,防止被认定为混同用工的间接证据

②区分劳动管理边界:关联公司即便存在业务往来或人员交流,亦应严格区分各自的招聘、考勤、工作安排及考核管理权限,避免形成交叉管理的表象

③高度重视工伤待遇支付义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支付义务,在签署解除协议时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履行能力,避免因逾期支付产生利息及违约责任,加重企业负担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上一篇:广州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白云区王楠因搬运假冒伪劣香烟5783条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