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拖欠木材货款,黄某被判支付尾款5000元
作者:时间:2026-06-30 10:59:21
引言
因拖欠5000元木材货款,卖方王某经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黄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最终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全部货款诉请。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存在木材买卖业务往来,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支付转账凭证可证实买卖关系存在。王某已实际向黄某交付木材货物,但黄某拖欠货款5000元一直未付。王某提交的多次通话录音显示,其曾多次向黄某催讨该笔5000元货款,黄某在录音中虽承诺每月还款200元或300元,但始终未实际履行。王某遂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支付木材尾款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黄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王某主张其与黄某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已交付木材货物,黄某拖欠货款5000元经多次催告拒不支付,应当清偿;被告黄某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亦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
法院认定:
被告向原告订购货物,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实际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应当支付对价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00元未付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4361号):
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货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及公告费由黄某负担并迳付给原告王某。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留存交易凭证: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送货单据等均可作为证明买卖关系及欠款事实的关键证据。
②及时固定催收记录:通过电话录音、微信文字等方式催款时,应明确提及欠款金额和付款承诺,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败诉风险。
③关注被告出庭情况:如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有助于缩短维权周期。
✅对于债务人:
①积极应诉答辩: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于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法院将依据对方证据直接作出对己不利的判决。
②主动协商还款方案:在确有欠款事实的情况下,可主动联系债权人协商分期付款,争取达成和解并形成书面协议。
③保留还款凭证:任何还款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并备注用途,避免现金还款后无法举证已清偿。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