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交通事故律师:中型客车高速爆胎翻车致乘客十级伤残全责,判赔13.1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06-29 12:17:10
引言
本案是一起因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爆胎翻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乘客唐某十级伤残,车辆实际使用人徐某平被判赔偿13.1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20日7时,被告徐某波驾驶粤R×××号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时,因左后侧车轮爆胎,车辆失控碰撞公路右侧护栏后翻车,造成车上乘客唐某等八人受伤。交警认定徐某波未按操作规程安全、文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唐某受伤后先后于南方医院太和分院、清远市佛冈县人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等多次住院治疗共29天,行右侧肩关节镜探查清理、肩峰成形、冈上肌肌腱修补术等手术。经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右肩袖损伤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外伤为同等作用),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建议事故参与度为50%。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陈某棉,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为徐某平(徐某平为徐某波的雇主),双方确认徐某平已垫付医疗费36333.4元、伙食费500元及23天护理费用。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唐某诉请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88708.4元。被告徐某平抗辩称事发时原告未佩戴安全带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徐某平另抗辩称司机徐某波没有及时更换轮胎应负担部分责任。被告徐某波与陈某棉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徐某平关于原告未佩戴安全带的抗辩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徐某波系为徐某平提供劳务,徐某平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徐某平关于徐某波应负担部分责任的抗辩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未有证据证实事故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主张徐某波与陈某棉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2024)粤0111民初298号):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徐某平向原告唐某娣赔偿131384.26元;二、驳回原告唐某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37.08元,由原告唐某负担618.81元,被告徐某平负担1418.27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明确劳务关系中的责任承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司机在受雇驾驶期间发生事故,对外赔偿责任通常由雇主承担,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能面临雇主追偿。
②出车前履行安全检查义务:长途或高速行驶前应检查轮胎磨损、胎压等关键安全项,避免因爆胎等车辆故障引发事故。
③事故后积极配合处理:保留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如实陈述事故经过,配合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
✅对于受害人:
①及时就医并完整留存证据:事故受伤后应立即就医,保留好所有门诊及住院的医疗费发票、病历材料、出院小结及医嘱,这些是后续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的关键依据。
②注意鉴定时机与参与度问题:伤残鉴定通常需在治疗终结后进行,本案中“事故参与度”直接影响赔偿金比例,如有自身疾病因素应如实提供病史资料,避免鉴定结论争议。
③合理主张各项赔偿项目:除医疗费外,还可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需逐项准备计算依据和票据。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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