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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摩托车超速撞死电动车骑手同等责任,判赔77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08-06 12:02:32

引言

本案是一起因摩托车严重超速与电动自行车碰撞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法院根据同等责任划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计77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28日14时许,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花都区106国道非机动车道行驶,进入快车道时,与曾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经检验,曾某驾驶的摩托车事发时速度介于92.0km/h至93.2km/h之间,超速53%-55%。事故造成卢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抢救医疗费为15072.17元。交警部门认定卢某与曾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死者卢某出生于1963年4月,其配偶陆某、女儿卢某、儿子卢某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提起诉讼。曾某驾驶的摩托车在被告广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50000元,曾某垫付25000元。三原告诉请两被告连某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267862.67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认为曾某超速行驶应与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全部损失126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死者自身承担同等责任,存在较大过错,精神抚慰金应不予认可或按过错认定,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非法定赔偿项目不应支持,且医疗费中非医保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被告曾某辩称与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法院认定:

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曾某承担同等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15072.17元各方无异议,保险公司主张扣减非医保费用但未举证,不予采纳。死亡赔偿金11381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结合过错酌定60000元,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为63462.5元。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酌定500元、误工费酌定2052元,住宿费因原告均为本地人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4983号):

一、被告广州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45072.17元;二、被告广州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25468.7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05.5元,由原告负担3179.5元,保险公司负担4926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事故后立即固定证据:拍摄现场照片、保留行车记录仪视频,及时报警报保险,避免后续责任认定争议。

②重视车速鉴定:本案中摩托车超速53%-55%是认定同等责任的重要依据,若对交警认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或委托第三方鉴定。

③商业险保额需充足:本案摩托车的100万商业险覆盖了60%赔偿份额,若保额不足,超出部分需个人承担,建议将三者险保额提升至200万以上。

✅对于受害人:

①及时保全医疗记录与票据:抢救期间产生的每一笔费用都需保留凭证,这是索赔医疗费的基础,保险公司以非医保费用抗辩时,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②法定继承人应共同主张权利:死亡赔偿案件中,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作为共同原告起诉,避免遗漏主体导致程序拖延。

③精神抚慰金的诉请要有合理预期:同等责任情形下,法院通常会结合过错程度酌定精神抚慰金,本案酌定6万元,诉请时不宜脱离责任比例主张过高金额,以免增加诉讼费负担。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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