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摩托车左转弯与小轿车碰撞致骑手九级伤残同等责任判赔22.1万
作者:时间:2026-08-03 12:39:45
引言
花都区某路口左转弯未避让直行车辆,与对向驶来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九级伤残,法院认定双方同等责任后判赔22.2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23日17时55分,罗某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悬挂粤A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黄某彬(两人均未戴安全头盔)沿花都区花山镇某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启源大道与东华东路交叉路口由南往西左转弯时,遇黄某派驾驶粤A7号小型轿车搭乘韦某和谭某仪沿启源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五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芳与黄某派负事故同等责任。罗某芳伤情经鉴定为一个九级伤残与两个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215022.11元,第三人广某通安全中心垫付医疗费72438.93元,保险公司垫付37282元。黄某派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罗某芳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保险公司主张,罗某芳在从化城南医院的医疗费发票无医院盖章且治疗脑萎缩等其他疾病,与事故无关,不认可该部分费用;对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医疗费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交强险限额应按旧标准执行。罗某芳要求全额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4362.3元。黄某派反诉要求罗某芳赔偿其车辆损失等24309.05元。
法院认定:
事故造成罗某芳损伤一定程度影响其自身疾病,医院在治疗外伤同时对自身疾病作一定治疗控制确有必要,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自身疾病用药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从化城南医院医疗费虽发票未盖章,但结合费用清单可证实费用实际产生;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未提交具体清单和金额证明,不予采纳。根据银保监会公告,事故发生于2020年9月23日,应适用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标准。罗某芳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应对黄某派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3307号):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罗某芳赔偿18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罗某芳赔偿41710.19元,向第三人广某通安全中心支付72438.93元;罗某芳向黄某派赔偿23540.44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及时固定关联证据:如事故同时伤及自身旧疾,需由医疗机构出具关联性说明,避免保险公司以“与事故无关”抗辩扣减医疗费。
②核查交强险投保状态: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驾驶人需自担应属交强险限额内的全部赔偿责任,风险极高。
③垫付费用凭证务必留痕:垫付医疗费等款项时,保留转账记录并要求对方出具收条,避免后续理赔时无法抵扣。
✅对于受害人:
①保存完整就医记录:即使跨院或后续康复治疗,均需保留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历、费用清单及发票,形成完整证据链。
②合理选择鉴定时机: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避免过早鉴定导致鉴定结论不能完整反映损害程度。
③优先从赔偿款中返还垫付方:如救助基金或他人已垫付医疗费,应在诉讼中明确同意从获赔款项中优先返还,有利于减少执行环节纠纷。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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