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花都区某甲公司拖欠石材货款,判赔支付本息及诉讼费
作者:时间:2026-07-30 12:01:06
引言
买方公司拖欠石材尾款经多次催告仍未付清,最终被判支付货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26日,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某乙公司)与被告汉花园林景观工程(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某甲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采购大理石,总金额为40000元,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10000元,尾款30000元货到工地支付。2024年3月25日,某甲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某乙公司按指示将货物送至指定收货地址。然而尾款支付并不顺利,某乙公司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3日通过微信向某甲公司催款,对方回复“今天再安排”,后续又以“公司说是在15号左右”“这几天会安排付款”等理由拖延。2024年5月30日起,某乙公司直接向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催款,张某于11月6日回复“你的费用这个月15号前后付给你清掉”。某甲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支付了15000元,尚欠15000元未付,某乙公司遂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某乙公司认为,其已按约交付货物,被告某甲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15000元及从2024年4月3日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某甲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放弃抗辩权利。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合法有效,某乙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某甲公司尚欠货款15000元的事实有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实。某甲公司未到庭抗辩或提交反驳证据,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关于利息起算时间,虽然合同约定货到工地付款,但某乙公司最早于2024年4月3日催款时某甲公司予以回复,故从该日起算利息合理合法。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2188号):
一、被告汉花园林景观工程(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元;二、被告汉花园林景观工程(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4年4月3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供货方:
①合同要素要齐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款总额、付款节点、付款方式、逾期违约责任及利息计算标准,避免事后扯皮。
②保留催款记录:每次通过微信、短信或邮件催款时,应清晰表述欠款金额、对应合同及付款期限,对方回复的“安排”“这几天付款”等承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
③及时固定履约凭证:送货单应注明收货人、时间、地点,并要求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避免对方以“未收到货”为由抗辩。
✅对于采购方:
①积极应诉是权利也是义务: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积极出庭或委托律师应诉,不到庭意味着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对方证据直接判决。
②付款承诺须谨慎:在微信中作出的“15号前后付清”等承诺,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债务的承认,成为对方胜诉的关键证据。
③保留付款凭证:每一笔付款均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并注明用途(如“付某合同尾款”),避免现金支付后无据可查,就像本案中两笔付款均有电子回单可追溯。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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