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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重型半挂车交叉路口撞伤电动车致儿童死亡全责,家属判赔122.9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07-25 18:19:37

引言

本案是一起因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一名搭乘儿童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最终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被判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2.9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2日9时12分许,被告苏某驾驶粤AH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桑梓南路与某乡道交叉路口时,与江某驾驶并搭载陈甲、陈乙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江某、陈甲、陈乙三人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其中,陈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抢救期间产生医疗费1276.95元。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认定,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江某、陈甲、陈乙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陈某、江某系死者陈甲的父母,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1261089.12元。肇事车辆在中国某广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并在某联合保险广东分公司投保了附加第三者责任险500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某联合保险广东分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主张的丧葬费计算方式,且因原告主动放弃尸检,导致无法证明陈甲最终死亡原因是否与事故存在关联,主张不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辩称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不应得到支持。被告中国某广州分公司则对垫付情况进行了说明,但未对具体赔偿项目提出实质性质证意见。

法院认定:

法院确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关于死亡赔偿金,法院认为事故导致陈甲死亡的事实清楚,对原告主张的1138100元予以确认。关于尸检问题,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放弃尸检的行为导致死亡原因与事故关联性无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法院认为事故造成陈甲死亡给家属带来严重精神伤害,且死者对事故无过错,故支持100000元。对于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法院虽考虑到实际产生之必要,但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酌情分别认定为1610元和1000元,住宿费因原告住址均在花都区无住宿必要被驳回。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3128号):

一、被告中国某广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陈某、江某赔偿180000元;二、被告中国某广州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陈某、江某赔偿950000元;三、被告某联合保险广东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陈某、江某赔偿99449.45元;四、驳回原告陈某、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75元,由原告负担637元,被告中国某广州分公司负担7235元,被告某联合保险广东分公司负担1355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保留现场证据:事故发生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拍摄现场全景照片、车辆碰撞部位及伤者位置,并保留行车记录仪中的完整视频,任何断电或删除数据的举动都可能被解读为灭失证据。

②积极履行垫付义务: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主动垫付部分医疗费或丧葬费,不仅有助于缓解受害方情绪、展现悔过态度,还可能成为后续争取缓刑或谅解的重要考量情节。

③切勿干预受害者决策: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放弃尸检”的质疑,肇事方应避免要求或暗示受害方做出任何可能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的决定,以免在后续理赔或诉讼中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对于受害人:

①封存病历并明确死因:伤者入院抢救至死亡期间,务必保管好全部门急诊病历、抢救记录,对于死因复杂的案件,应配合完成尸检,以形成闭合的证据链,防止保险公司以因果关系不明为由拒赔死亡赔偿金。

②全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即使肇事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受害人亲属在单独民事诉讼中,依然有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通常会在该限额内予以支持,无需等待刑事程序终结。

③合理计算处理事故人员费用:在处理丧葬事宜期间,应保留参与人员的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及实际产生的交通票据,否则只能由法院酌情认定,与实际支出可能产生差距,建议通过微信记录、支付凭证等方式固定此部分损失。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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