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广婚律师! 关于About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

187-0202-1010

187-0202-1010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合同纠纷

广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律师:花都区龙某销售假冒品牌手袋获缓刑一年六个月

作者:时间:2026-07-01 09:49:39

引言

被告人龙某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六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高达二十七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起,龙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某仓库,通过微信销售其明知为假冒的P开头品牌、M开头品牌、L开头品牌手袋,截至10月28日,销售金额共计60297.5元。同年11月13日,民警在花都区某仓库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用于售假的手机一部,并从其面包车及仓库内搜出假冒M开头品牌手袋883个、L开头品牌手袋2185个、P开头品牌手袋178个,经鉴定均属侵权商品。未销售商品中,除少数M开头品牌手袋因无实际销售价按市场中间价计算外,其余均按实际销售价计算,核定货值金额总计274912.1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龙某自2024年9月开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通过微信销售,销售金额60297.5元,未销售货值金额274912.1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辩方意见:

被告人龙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良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被告人龙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均已达到严重情节的入罪标准,不应对货值部分另计犯罪未遂。因其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无再犯危险,可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2025)粤0105刑初538号):

一、被告人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扣押的苹果手机1部及假冒手袋一批,均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花都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认罪认罚与坦白结合:在到案后立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尽早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双管齐下可显著增强从宽处罚依据,本案即因此获得较轻量刑。

②盯紧未销售货值计算方式:未销售商品的货值计算是辩护关键点之一,对于已有实际销售价格的商品,必须坚持依实际售价计算,避免以市场中间价核定,以大幅压低犯罪金额,防止因此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③积极退赃争取缓刑空间:及时退缴销售假冒商品的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审判前预缴罚金,以兑现悔罪态度,是说服法院采纳缓刑建议的核心筹码之一,本案被告即凭借悔罪表现成功适用缓刑。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上一篇: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花都区张某受雇摔伤,执行到位2589元后终本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