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广婚律师! 关于About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

187-0202-1010

187-0202-1010


花都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律师:花都区某公司拖欠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获确认债权29.7万余元

时间:2026-10-26 08:05:02点击:2

引言

本案系一起因工程款债权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债权人将对债务人的到期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债务人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最终法院判决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广东某有限公司签订排油烟工程合同,将广州x地国际x港中心项目二号地块排油烟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2023年1月,双方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确认结算金额为857779.83元,累计已付559807.50元,累计应付未付255083.34元。2024年7月,原告谢某与案外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297972.33元及截至2024年7月10日的利息16965.81元,合计314938.14元,全部转让给原告谢某。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遂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辩称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应付未付款项仅为255083.34元,并非原告主张的297972.33元;且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需在案外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开具对应金额发票后才成就,目前付款条件尚未满足。原告则认为,结算金额中包含5%质保金,因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应某保金一并支付,故被告应某工程款297972.33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方式通知债务人,该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对被告发生效力。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款总额的5%作为保修金,质保期2年。被告陈述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主张以《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签订之日2023年1月18日作为竣工验收时间,故质保金支付条件已成就,被告应某包含质保金在内的欠付工程款297972.33元。同时,被告未支付工程款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原告有权主张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4254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工程款297972.33元;二、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向原告谢某支付利息(以255083.3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计至2025年2月16日止;以297972.33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8元,由原告负担6元,被告负担3022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债权出让人):

①规范结算协议:与债务人进行工程结算时,应在协议中明确质保金金额、质保期起算时间及期满支付条件,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②保留通知证据:债权转让后,务必以书面方式通知债务人并保留送达凭证,如邮寄回执、微信聊天记录或现场送达的视频资料。 ③清理从属权利:转让债权时,应将利息、违约金等从权利一并转让,并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范围及金额构成。

✅对于债务人:

①及时核实转让通知: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核实转让事实的真实性,避免向原债权人重复付款。 ②及时主张抗辩权:若对债权金额有异议或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向债权受让人提出,并保留相关证据。 ③规范发票管理:已收取发票的,应及时入账并依约付款,避免因发票问题被认定认可债务金额。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上一篇:花都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律师:广州某投资公司未结算机电改造工程款327万余元及利息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