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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合同外签证工程款与损失索赔争议,判赔约48.9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07-11 15:01:46

引言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合同效力、合同外签证工程款及各项损失认定引发争议,法院判决被告支某分工程款及垫付辅材约489615.17元。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3日,原告温某与被告广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约定温某承包广州市花都区某大道以南、某国道以东地块部分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单价为79元/㎡。温某于2021年9月进场施工,并委托案外人何某进行现场管理,2022年8月退场。双方就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完成结算,工程款共计5240608.48元已全部结清。但温某主张,除合同内工程外,还存在18项合同外签证工程,包括因图纸变更、其他班组破坏导致的修复和返工等,该部分工程款合计1300247元。此外,温某还主张因工人讨薪造成的损失243000元、因被告未及时提供材料导致的窝工损失303600元及代购辅材4192元。双方就合同外工程款等款项是否应当支付产生争议,温某遂提起诉讼,同时将工程分包方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被告连某付合计185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温某主张,已按合同要求履行施工义务,18项合同外签证工程均经被告公某目经理文某、施工员曾某元等人签字确认,被告应某相应工程款及各项损失。广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实际由案外人何某施工,温某并非适格主体,且何某已确认最终结算款为2414821.50元并已全部结清,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18项签证单仅为现场情况描述,不能证明温某已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与温某无合同关系,温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权利。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温某有权主张工程款。何某明确其为温某的管理人,故温某主体适格。关于18份签证单,经项目管理人员签名确认,可证明存在变更或修复工程,结合工程已竣工验收且无证据证明由他人完成的事实,认定温某完成了签证单工程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结合鉴定报告及签证单确认的工程量,酌情认定了部分争议工程量和金额,重新核算合同外工程造价为485423.17元。对于讨薪损失和窝工损失,因温某提交的证据系单方制作,未能充分证明损失的发生及数额,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垫付辅材4192元,被告确认但未能证明已返还,法院予以支持。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分包方,与温某无合同关系,温某向其主张权利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2023)粤0114民初5543号):

一、被告广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温某支付工程款485423.17元及利息;二、被告广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温某支付垫付辅材4192元及利息;三、驳回原告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无合同关系的总包方或分包方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承包人:

①签证管理全程留痕:所有合同外工程,包括变更、修复、返工等,务必取得发包方书面确认,确认内容应包含具体的工程量、施工做法,最好能当场固定单价或计价方式。

②避免单方统计损失: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要及时发函告知并在现场记录签字确认,保留工人考勤、工资发放记录等客观凭证,仅靠自行制作的说明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③明确合同相对方: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原则上只能向直接合同相对方主张,要求非合同主体的总包方、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发包人:

①对现场人员授权要审慎:项目经理、施工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在签证单、情况说明上的签字,极易被法院认定为对工程量或事实的确认,公司需明确其权限范围,避免随意签字。

②结算时需全面清算:除合同内工程外,应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变更等一并进行结算,形成最终的书面结算协议,避免遗漏,引发后续争议。

③建立规范付款凭证管理制度:公司应妥善保管所有付款凭证,避免因人员离职、管理混乱导致无法举证已付款事实,承担不利后果。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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