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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广州某公司催讨货款,判令欠款人邹某支付货款58080元

作者:时间:2026-07-23 14:29:54

引言

花都区一男子因拖欠模具货款被诉至法院,最终被判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并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案情回顾

原告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某存在模具等货物买卖关系,双方于2024年6月6日对账,确认了1月、3月、4月的货款共计98080元。邹某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40000元,尚欠58080元未付。某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要求邹某支付货款58080元及逾期利息,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邹某名下价值61085.64元的财产。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某公司主张经对账确认邹某应付货款98080元,但其仅支付了40000元,余款58080元应支付,并从对账次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邹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放弃了抗辩权利。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对账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邹某拖欠某公司货款58080元的事实清楚。邹某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双方于2024年6月6日对账,次日开始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利息计算标准亦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5152号):

一、被告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080元;二、被告邹某于同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808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6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631元,均由邹某承担。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规范对账流程:定期与买方进行书面对账,形成的对账单应清晰载明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总价及确认日期,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这是锁定债权凭证的关键。

②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本案原告通某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财产,有效防止了对方转移资产。在起诉时或诉前,如发现对方有偿付能力恶化的迹象,应尽快申请保全。

③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在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可直接适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倍数,能有效降低事后追索的不确定性。

✅对于债务人:

①积极应诉是权利更是义务:本案被告因未出庭应诉,被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完全丧失了程序利益。即使对欠款金额有异议,也应出庭说清事实并提供反驳证据。

②诚信履约避免失信:遵守合同约定按时付款是基本商业道德,一旦被判决并在执行阶段拒不履行,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个人征信、出行、从业等产生严重影响。

③妥善保管付款凭证:每一笔付款都应通过银行或实名认证的电子支付渠道进行并明确备注用途,妥善保存转账记录。一旦发生纠纷,详实的付款凭证是厘清债务余额的直接证据。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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