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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花都区新雅街邹某拖欠模具货款5.8万余元判赔货款及利息

作者:时间:2026-07-20 11:59:09

引言

被告邹某因拖欠模具货款5.8万余元被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判处其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情回顾

原告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某存在模具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24年6月6日经对账确认货款总计98080元,被告随后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40000元,余款58080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8080元及自对账次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邹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则认为对账确认的货款已部分支付,剩余58080元应予清偿并按法定标准计付逾期利息。

法院认定:

原告提交的对账单、支付宝电子凭证及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某款58080元。原告主张从对账次日即2024年6月7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5152号):

一、被告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080元;二、被告邹某于同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80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6月7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631元均由被告邹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卖方):

①保留完整交易凭证:对账单、送货单、转账记录等是确认货款的关键证据,务必妥善保管并定期核对。

②及时对账并固定签章:不定期与买方对账,要求对方在书面对账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避免事后扯皮。

③设定逾期利息条款:合同中可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计算方式,一旦发生拖欠,即可按约主张,降低维权成本。

④尽早采取催收及保全措施:发现买方拖延付款,应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并视情况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对于债务人(买方):

①诚信履行付款义务:收到货物且对账无误后,应按约定时间付款,避免因逾期产生利息、违约金及诉讼等额外负担。

②对货款异议及时沟通:如对数量、质量或金额有异议,应在对账时或合理期间内提出,并留存书面沟通记录。

③正视诉讼程序: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积极应诉,放弃答辩不仅丧失抗辩机会,还可能因缺席判决被直接认定欠款事实,承担不利后果。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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