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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小轿车逃逸撞伤自行车骑手致十级伤残全责,判赔26.1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07-14 12:50:43

引言

本案中,肇事司机无证驾驶小轿车撞伤骑自行车的卢某床后逃逸,经法院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最终被判赔偿受害人26.1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4日,曹某涛无证驾驶粤R7号牌小轿车沿花都区狮岭镇某路由北往南行驶时,碰撞前方由卢某床骑行的两轮自行车,造成卢某床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曹某涛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卢某床被送往广州市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及花都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0天,被诊断为左侧股骨干骨折、左侧肱骨干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股骨头骨折等全身多处严重损伤。经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床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购买任何保险,所有人为清远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唯一股东为范某侠。卢某床为此诉至法院,主张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51843.78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卢某床主张其误工费应按12024元/月计算、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主张了陪护人员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被告曹某涛、袁某梅、曹某文、清远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范某侠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曹某涛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曹某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曹某文、袁某梅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清远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范某侠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各项损失,

法院认定:

医疗费48733.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酌定500元、护理费2700元、交通费690元、误工费按广州最低工资标准计8663.33元、残疾赔偿金1138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202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166元,共计261088.41元,驳回了陪护人员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的诉请。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2033号):

一、被告曹某文、袁某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某床赔偿损失261088.41元;二、被告清远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范某侠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即198000元内向原告卢某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卢某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严禁无证驾驶与逃逸:本案肇事司机因无证驾驶且事后逃逸,被认定全责,且需自担全部损失,保险无法覆盖,经济代价惨重。监护人亦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履行投保义务: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也强烈建议配置。本案车主未投保交强险,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得不偿失。

③积极应诉主张权利: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积极出庭,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标准提出质证与抗辩,而非消极逃避。本案被告缺席判决,完全丧失了质疑误工费标准等项目的机会。

✅对于受害人:

①固定证据及时就医: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就医,完整保留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及所有医疗费票据,这是后续索赔的基石。

②系统规划伤残鉴定: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及时委托或共同选定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本案鉴定为十级伤残,直接决定了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获赔。

③准确计算各赔偿项目:误工费需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或纳税证明来证明实际收入损失,无法证明时法院会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与陪护人员误工费属同一项目,切勿重复主张;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以免因未发生而被驳回。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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